一、政策背景
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关系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关系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切实维护,关系法治政府建设顺利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为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工作的监督,保证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及时、全面履行,增强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二条,主要从七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规定》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履行决定情况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二是明确监督主体。《规定》明确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明确了具体工作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
三是明确履行期限。《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四是明确中止和终止履行程序。《规定》明确中止履行、终止履行的条件,同时明确了有关文书的内容。
五是明确责令履行程序。《规定》对提出责令履行申请、通知答复和责令履行等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了被申请人自觉履行并书面报告等内容。
六是明确六项机制。《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报告、回访、检查、考核、约谈和追责机制作出规定。
七是严格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履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