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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思想
日期: 2021-11-11 17:02:15 来源: 民主与法制社
2021-11-11 民主与法制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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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林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的第三个坚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中,具有方向性、唯一性的重要地位,发挥着引领性、决定性的重要作用。

  一、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没有意义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历史的必然结论,是中国共产党百年探索的智慧结晶。回顾百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探索推进法治建设的辉煌历史,总结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各项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从根本上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方向决定前途,道路决定命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我们要注重研究借鉴国外法治的有益经验,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简单照搬照抄。

  二、深入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史方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和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有其明确的时代坐标和历史方位。

  一是相对于美、英、法、德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道路而言,我们所走的是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的本质特征和政治属性上,我们的法治“姓社”,它们的法治“姓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我们决不能照搬照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模式,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

  二是相对于苏联、越南、古巴等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道路而言,大家都坚持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发展方向,但我们所走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们要学习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但决不能复制克隆它们的法治模式。实践充分证明,照搬照抄别国的法治模式、亦步亦趋照走别国的法治道路,注定不会成功。

  三是相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理想社会主义社会及其国家治理的设想预测,我们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我国走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样全新的社会,在以往的世界社会主义中没有解决得很好。马克思、恩格斯没有遇到全面治理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他们关于未来社会的原理很多是预测性的;列宁在俄国十月革命后不久就过世了,没来得及深入探索这个问题。”我们党领导人民开辟和拓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体国情和实际条件所决定,我国法治建设在一些方面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四是相对于我国历史上中华法系和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法律制度而言,我们走的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法治发展道路。我们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变革,不是简单延续我国历史文化的母版,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不是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实践的再版,也不是国外现代化发展的翻版。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而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

  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走自己的路,是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立足点,更是党百年奋斗得出的历史结论。我们党领导人民开辟和拓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确认、促进和保障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迈向强起来的法治强国之路,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民主法治发展之路,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以保障人民权益为根本目的的法治幸福之路,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良法善治之路,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圆梦之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之所以创造出“两大奇迹”,同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我们要树立道路自信、保持法治定力,一切从我国实际出发,矢志不渝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将在自己选择的道路上昂首阔步走下去,把中国发展进步的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奋力开启法治中国建设新征程。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责任编辑: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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