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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23-10-17 09:09:00 来源: 厅鉴定工作管理处
2023-10-17 厅鉴定工作管理处
【字号: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雄安新党群工作部:

  《关于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司法厅2023年第10次厅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司法厅

  2023年10月17日

  关于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育培训是司法鉴定机构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为进一步使全省司法鉴定机构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司法鉴定工作要求,不断提升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和司法鉴定质量,促进全省司法鉴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及《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按需施教、分类指导”原则,以不断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为目标,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严格落实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要求,不断完善培训体系建设和教育基地建设,使司法鉴定人及时了解掌握司法鉴定新规则、新标准和新方法,不断增强司法鉴定人队伍执业能力,全面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

  二、培训内容

  坚持全省鉴定机构全员全覆盖,建立健全学习机制,研究制定年度学习培训计划,量身定制学习内容,努力推动形成学习教育培训的制度化、经常化、常态化。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要以问题、需求、质量为导向,突出“实用、实训、实效”,可按专业需求分批组织实施。培训内容主要为司法鉴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标准和新方法,重点可安排以下内容:

  1.政治理论;

  2.司法鉴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

  3.司法鉴定专业知识、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4.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5.典型案例;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学习培训内容。

  三、培训方式及分工

  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包括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人。

  (一)培训方式。

  教育培训工作可采用专家授课与集中学习、线上学习与现场教学、考试与考评、培训交流与其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不断增强教育培训实效。

  (二)培训分工。

  1.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司法鉴定协会主要针对重点、疑难课题和需要集中统一规范的内容,组织相关的教育培训,培训计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和发布实施。

  2.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司法鉴定协会主要按照上级要求,或者针对本辖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需要统一规范和加强的内容,组织相关的教育培训,培训计划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司法鉴定协会制定和发布实施。

  3.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按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鉴定协会要求,或者为规范本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行为、提高素质需求,组织相关内容的教育培训。

  四、学时设置、学分计算

  (一)岗前培训学时要求。坚持“全员培训”,以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为重点,实现教育培训全覆盖。按照“先培训后上岗”要求,岗前培训方案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组织实施,岗前培训应当统一培训内容、要求、时间、考核形式。 岗前培训应当在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基地和培训机构进行。

  (二)岗位培训学时要求。按照终身教育培训的要求,司法鉴定人岗位培训实行年度学时制度,每年累计不少于5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得少于10学时,专业科目不得少于30学时。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网上培训或集中培训,司法鉴定人必须按时参加,计入学时不多于20个学时;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网上培训或集中培训,计入学时不多于20个学时;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开展的教育培训,不得少于10学时,但计入学时数量不多于10学时。每学时为50分钟。

  对需经考核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或考核单位给予培训证书,计入学时数量。

      (三)学时范围:

  1.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委托举办的研讨、交流和培训;

  2.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国内、国外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和进修;

  3.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由所在业务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开展的专业对口的研讨、交流和培训;

  4.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对口专业教育;

  5.国际性司法鉴定研讨、交流和培训;

  6.司法部或者我省司法行政机关认可或备案的其他教育培训。

  (四)学时计算。参加国际性研讨、交流和培训的,计16学时;参加全国性研讨、交流和培训的,计12学时;参加省级或市级研讨、交流、论证的,计8学时;参加其他教育培训活动的,计4学时。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的教育培训需由县(市、区)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合格,将考核结果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确定学时,每学时50分钟,按天计算,每天核算8学时。在市级以上培训中作为师资的司法鉴定人,1次计10个学时。

  (五)学分计算(用于鉴定人评审分值计算)。

  近两年满足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培训要求的情况,满足要求的每年得4分,累计得8分。

  近两年参加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鉴定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班或学术会议的,每次得2分,累计得4分。

  五、组织管理

  (一)司法鉴定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应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组织、分类实施的方式进行。

  (二)司法鉴定机构每年将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活动有关证明材料提交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核计学时,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每年于12月25日前务必将相关材料统一提交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对学时并记入档案,建立《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手册》,做到专人专册。

  (三)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可免修年度岗位培训学时:

  1.本年度内在境外工作六个月以上的;

  2.本年度内病假六个月以上的;

  3.女性司法鉴定人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其他特殊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是提高司法鉴定人专业素质与执业能力的必然要求。要注重科学统筹、科学安排,各地、各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活动。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对专业基础知识、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进行普遍培训;适时组织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专题培训,使司法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拓展和提高。

  (二)注重质量,完善强化管理考核机制。各地、各机构可利用互联网优势,按照“及时更新、信息齐全、记载详细、便于查找”的原则,及时记录各类别、各层次教育培训信息,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职称评聘、诚信等级评估、考核评价、评优评级的重要依据。要健全完善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登记制度,明确教育培训内容和学时,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1月底前上报本年度培训计划,完善相关档案,做到教育培训专业化、制度化、常态化,促进司法鉴定队伍能力素质的整体提升。 

  (三)讲求实效,探索创新教育培训方法。要根据本地、本机构的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建立并完善专业技能教育制度,明确教育培训重点,落实教育培训措施,将教育培训情况记入档案,作为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项目,避免教育培训工作形式化和表面化。对司法鉴定人未达到规定的年度岗位培训学时要求的、不参加岗位培训的或者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司法鉴定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公开通报、记入执业档案等。

  各司法鉴定人应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周密组织,密切配合,确保本实施意见落到实处。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办单位: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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