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保障公证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围绕贯彻落实国家《指导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联合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政策的相关措施。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严格按照国家《指导意见》,明确了到2025年的工作目标,提出了进一步明确政府定价范围、不断改进政府定价方式、着力健全价格调整制度、切实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健全完善价格减免政策、搞好综合配套施策等6方面政策措施,并就做好公证价格工作对各市提出了具体要求。重点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完善了公证服务项目目录
依据国家《指导意见》及统一制定的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附后),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公证服务收费的通知》(冀发改服务价格〔2019〕1577号)基础上,对全省公证服务项目清单及标准进行调整完善,从规范管理出发,新增加认领亲子(纳入证明法律事实类第6项证明委托、声明、保证等,参照标准按每件150元收取)、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纳入证明法律事实类第7项,按每件80元收取)公证项目,形成了我省公证服务项目目录。
(二)对房产类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以及证明财产合同(协议)公证定价方式及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1.房产类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
缩减了收费层级,将原规定规定的房产类公证五级收费(20万元以下、20-50万元、5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缩减为四级(50万元以下、50-100万元、100-200万元、200万元以上)。实行房产面积或房产标的金额两种计费方式,明确公证办理可以按照房产面积计价或者按照房产标的金额分段计价,并按照较低的标准收费。降低了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将原规定“20万元以下的按1.2%收取、20-50万元的按1%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调整为“50万元(含)及以下部分,由原来的按不超过1%收取调整为按不超过0.5%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收费标准降低50%以上。实行最高限额管控,明确单套居民房产的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1万元;考虑公证赔付风险,对单套房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在收取1万元公证服务收费基础上,按照房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部分加收1‰公证服务费。
2.证明财产合同(协议)公证
国家《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各地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由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最高上限价格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水平;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应当合理设立阶梯递减费率,并同时限定最高费用总额。
2019年,我省下调了证明财产合同(协议)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本次不再进行调整,只是限定了收费上限,规定收费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进一步明确了价格减免政策
一是按照国家“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应当明确价格减免政策”要求,明确我省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40%。二是按照国家规定,对办理人体器官捐献声明公证、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声明和遗嘱公证服务费用。三是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不低于50%。四是鼓励公证机构出台更多对低收入、高龄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价格减免措施,确保其能够获得基本公证服务。
相关链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