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三五”时期主要成就
“十三五”时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完善工作机制,严格执业责任,以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人民群众满意度为目标,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公共法律服务职能,通过各项工作举措,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科学规划布局,严控机构数量,鉴定质量和水平显著提升。“十二五”“十三五”期间制定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实现省级行业设计,通过合理布局、优化结构,累计淘汰百余家机构千余名鉴定人,机构和人员数量基本控制至今,在全国率先实现无6人以下的司法鉴定机构。2013年以来,我省鉴定机构数量由290家降到141家,鉴定人数量由3240名降到1564名,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鉴定项目15个,案件量增至年平均11万件,较2013年翻三倍,投诉率下降72.1%,采信率上升至98.6%,司法鉴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得到大幅提升。
——建章立制,基本建成司法鉴定管理体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经多次征求省直政法部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行业协会、鉴定专家、法律专家建议,召开2次专题审稿会,修改22个版次完善代拟稿,2018年9月13日以省两办名义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落实发展司法部各项制度政策,制定《河北省司法鉴定执业考评办法》《一司法鉴定机构一法律顾问》等符合河北实际和特色的10余个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取得显著成效。指导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河北省司法鉴定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行业自律制度,健全“两结合”管理体制。
——严格准入,严格监管,司法鉴定质量不断提升。实行司法鉴定行业“凡进必考”和“凡登记必评审”机制,严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入口关”,确保将高资质、高水平鉴定资源引入鉴定行业。建立省市县三级检查、京津冀联合执法检查、不定期抽查、行风建设检查、清理整顿、警示教育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执业检查等制度,形成常态化、全覆盖的司法鉴定监管体系,研发司法鉴定案件受理系统,实行全流程信息化监管,司法鉴定质量不断提升。
——加强投诉处理,提升工作效率,降低投诉率。下放司法鉴定管理权,规范省市县(区)三级司法鉴定投诉处理模式、建立省市县(区)三级司法鉴定矛盾纠纷调解平台、推广清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调一体”模式、推行“一司法鉴定机构一法律顾问”制度,有效化解司法鉴定矛盾纠纷,减少投诉案件。
我省多项工作如推行“一司法鉴定机构一法律顾问”、下放司法鉴定管理权、“鉴调一体”工作模式等做法得到了司法部的充分肯定以及多个兄弟省份的好评和借鉴。2019年受邀在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培训班上做典型经验介绍。
二、“十四五”时期面临形势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司法鉴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对全业务、全时空的司法鉴定服务提出了更高期待,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对司法鉴定改革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这都要求我们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紧紧围绕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总目标,不断提升全省司法鉴定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努力把河北司法鉴定打造成为司法行政系统的重要品牌。
三、“十四五”时期总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以适应诉讼制度改革需求和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为目标,切实提升司法鉴定整体质量和综合服务能力,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优质、科学、高效的司法鉴定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避免在行业发展中出现重复建设、盲目发展、恶性竞争和低水平运行的状况。根据全省司法鉴定资源分布和需求情况,持续推进鉴定行业向高资质、高水平发展,引导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资源整合、机构合并、跨地域协作等多种方式实现鉴定行业综合实力和整体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依法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总规模控制在150家以内,达到150家原则上不再登记新的鉴定机构。全省司法鉴定服务网络和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实现机构分布合理、数量规模适度;队伍素质提升、人员结构优化;鉴定服务高效、人民满意度提升的目标。
1.大型鉴定机构占比和认证认可通过率明显提高。各大类鉴定机构的鉴定领域覆盖率达80%以上的;母体为重点高校、科研院所、高科技企业的高资质、高水平鉴定机构占比提升至机构总数的30%以上;鉴定项目通过认证认可的鉴定机构占比提升至20%以上。
2.高端专业技术人才比例提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司法鉴定人占鉴定人总数提升至60%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占鉴定人总数提升至50%以上,法医学专业的鉴定人在法医类司法鉴定人总数提升至30%以上。
(四)规划依据
社会需求。以近5年全省司法鉴定机构业务统计数据及其增长幅度、潜在业务数量摸底情况为基本依据,结合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复杂程度、鉴定效率平均指数和司法鉴定机构平均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规划数量。
资源状况。根据各类鉴定业务的技术含量和各地资源状况,合理确定鉴定技术要求高、社会需求相对较小的鉴定项目的规划数量和布局,充分发挥中心城市资源优势,引导建设高资质、高水平的品牌机构和品牌项目,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服务期待。根据高效、便民原则,综合考虑各地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条件、资源状况等因素和有关鉴定项目的特点、机构设置情况,在确保鉴定质量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社会需求量较大、时效性较强、资源丰富鉴定项目的规划数量,回应办案机关和人民群众获取高效、便捷的鉴定服务期待。
四、“十四五”时期任务举措
(一)调控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和发展布局
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层级结构将司法鉴定业务依次分为三个层级,即鉴定类别(第一层级为大类,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四大类”)、鉴定领域(第二层级为中类,如法医病理鉴定)、专业分领域项目(第三层级为小类,如0101死亡原因鉴定)。
全省机构发展布局以鉴定类别按地域控制机构数量,以鉴定领域平衡设区市核心区和偏远县域机构准入的执业范围,以专业分领域项目覆盖率确定是否符合该鉴定领域准入条件。对于未达到新设鉴定机构条件的设区市、县(市)且某项鉴定业务为空白的,由省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指派相关鉴定机构统一进驻其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满足当地具体鉴定需求。
1.控制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数量,提高鉴定领域覆盖率。
——根据权威部门发布的我省全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告,设区市常住人口达到千万级以上的城市原则上不超过3家;千万级以下的城市原则上不超过2家;500万以下的城市原则上不超过1家。
——设区市市区内新申请设立的法医类鉴定机构,必须具备从事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毒物鉴定(0502挥发性毒物鉴定、0505毒品鉴定)等3项鉴定领域,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分领域项目需达到鉴定领域的70%以上。
——远离市区的县(市)新申请设立的法医类鉴定机构,必须具备从事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0502挥发性毒物鉴定)等2项鉴定领域,法医临床鉴定分领域项目需达到鉴定领域的60%以上。
——不再准入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目前我省现有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已能充分满足鉴定需要,规划期间不再准入新从事法医精神病业务的鉴定机构。
——对于已具备法医临床鉴定领域所有鉴定项目(可除外0205性侵犯与性别鉴定、0208骨龄鉴定)的鉴定机构,为了便民利民和“鉴调一体”工作的服务需要,可以增加法医精神病鉴定中0305精神损伤类鉴定、0306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项目。
2.平衡发展物证类鉴定机构。设区市常住人口达到千万级以上的城市原则上1-2家;千万级以下的城市不超过1家;500万以下的城市及远离市区的县(市)原则上不再审批。
——申请从事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分领域项目需达到鉴定领域的70%以上。
——申请从事文书鉴定、痕迹鉴定(不含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分领域项目需达到60%以上。
——申请从事微量物证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分领域项目需达到50%以上。
3.适度发展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设区市常住人口达到千万级以上的城市原则上1-2家;千万级以下的城市不超过1家;500万以下的城市及远离市区的县(市)原则上不再审批。
——申请电子数据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分领域项目需达到鉴定领域的100%。
——申请录音鉴定和图像鉴定的,鉴定分领域项目需达到鉴定领域的75%以上。
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采取省域内统一规划。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污染防治,支持综合实力强、技术水平一流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科技企业、社会组织设立和发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全省控制在15家以内。
——设区市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已达3家的原则上不再审批。
——设区市为空白的,鉴定领域至少具备4个,鉴定分领域项目需达到鉴定领域的70%以上。
——设区市已有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的,再有新申请的机构其鉴定领域至少具备5个,鉴定分领域项目需达到鉴定领域的70%以上。
(二)提高司法鉴定人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
5.加强司法鉴定人专业化培养。根据《决定》、《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评审细则》的有关要求,从严掌握涉及“相关专业”“相关工作经历”和“行业禁入”等人员的准入,进一步细化医疗损害鉴定、文书鉴定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鉴定项目的准入条件,保证鉴定人的专业化水平。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需参加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合格后并通过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考试及现场评审,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获准执业。鉴定人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50学时的岗位培训。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考核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情况。河北省司法鉴定协会应组织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组织培训活动,加强培训针对性、专业化。
6.逐步提高专职鉴定人比重。各类鉴定机构的专职鉴定人比例未达到50%以上,不再受理增加业务的申请。
(三)支持保障鉴定机构做强做优
7.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和能力验证常态化。严格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程序,严格仪器设备、实验室和人员资质条件审查,强化认证认可和能力验证要求。通过政策引导、机制倒逼,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在认证认可领域的鉴定业务全面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推进机构申报并通过国家认可的实验室检测,内部管理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等要求。司法鉴定机构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全部鉴定项目按照要求应参加能力验证并取得通过或满意结果。
(四)积极拓展司法鉴定服务
8.积极拓展司法鉴定服务领域和方式,引导司法鉴定业务覆盖百姓生活、民商事活动、仲裁、调解、普法、行政等社会生活的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加快司法鉴定与其他法律服务资源的整合,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组织引导高资质、高水平鉴定机构和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过硬的司法鉴定人参与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办等中心工作。
(五)建立完善鉴定机构淘汰退出机制和执业范围退出机制
9.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资格评估、质量评估、诚信评估和执业检查等活动,对不符合资质条件、无鉴定所需必备仪器设备、无鉴定所需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鉴定人考评情况发生变化等情形,不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予以注销;对规模小、资质差、技术能力弱、社会信誉低的司法鉴定机构,引导其注销或合并,逐步将全省司法鉴定机构数量、结构、布局调整到符合规划要求;对违反上述规定和停业整顿后申请重新执业的机构,必须进行现场评审,通过后方可执业,否则依法予以注销;对配置的鉴定仪器设备不达标、运行不规范,特别是与医院、其他单位共用设备的鉴定机构,予以停业整顿,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注销与其匹配的bet现金下载网的业务范围;对2年内从未开展过的鉴定项目,依法予以注销。
(六)完善司法鉴定工作协作机制
10.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就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的重要事项、工作措施进行研究协商,定期通报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信息、司法鉴定执业情况、司法鉴定从业人员职业安全保障等情况,随时对重大案件或突发性事件进行会商研判。
11.进一步推动京津冀司法鉴定工作协同发展,推进跨区域重大疑难案件会商等工作,探索京津冀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培训、执法信息等资源共享建设,实现三地技术交流、能力培育、业务培训等多方面、多层次、多方位协同发展。
(七)提升司法鉴定信息化水平
12.加强司法鉴定信息化建设。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统一平台办理,省、市司法局实行“同网受理”“信息同步”“一网对外”。升级改造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做好鉴定意见书赋码工作,推动电子证照应用。根据职责分工和办案需要,完善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办理网上司法鉴定投诉案件流程,努力实现案件管理数据化、行业信息集成化、执业监管实时化。
五、工作要求
(一)解放思想。实施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是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确保司法鉴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担当,把落实规划任务作为推动司法鉴定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不断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二)主动作为。各地要本着既要稳妥、又要积极的方针管理和发展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要明确职责范围,改进工作作风,确保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高效运转。要充分发挥主动性,目光向外,开放发展,对本地区相关领域司法鉴定优质资源进行摸底、调研、比较,确保新发展的司法鉴定机构具有与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在本行政区域居于前列,具有重要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
(三)强化监管。各地要坚持科学思想、法律思维,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业务的研究,探索具有河北特色的司法鉴定管理和发展模式,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执法,加强对现有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全面实现全省司法鉴定工作科学有序发展。
规划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调整,与本规划内容相抵触时,则按新法律、新政策执行。